舞蹈家协会

银川市舞蹈家协会章程

2014年5月 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银川市舞蹈家协会是银川市舞蹈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艺术团体。是党 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银川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 会员,在市文联的领导协调下,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 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舞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 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舞蹈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艺术创新, 遵守宪法和法律,组织和引导舞蹈工作者和舞蹈爱好者,积极投身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繁荣发展我市舞蹈艺术事业,为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组织会员学习政治,钻研业务知识,深入生活,参与艺术实践和艺术交流, 开展各种文艺创作、文艺批评、学术交流和调查研究工作,培养“德艺双馨”人才,不 断提高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加强舞蹈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开展学术交流和观摩活动,探讨艺术规律, 提高艺术修养。

      第五条 深入生活,加强艺术实践,鼓励舞蹈创作和演出题材、体裁、风格形式的 多样化及编导、演员、理论研究人员的独创性。

      第六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发展民族民间舞,特别是回族舞蹈,借鉴和学习 国内外优秀作品,扩大视野,增长知识,丰富创作内容。

      第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讲座,在舞蹈理论的指导下,提高

会员的创作水平,组织会员进行舞蹈教育和普及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群众业余舞蹈 活动并培养人才。

      第八条 组织各种舞蹈比赛、评奖活动,并联系有关单位、协调社会力量,对在舞 蹈创作、表演、教学、舞蹈理论等方面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的资格:凡赞成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并由本会会员及有 关方面推荐或本人自愿申请,履行入会手续,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1、从事舞蹈创作、表演、编导、教学、理论研究、舞蹈音乐、舞蹈美术、群众舞蹈 和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和影响者;

      2、从事民族民间舞蹈艺术、群众舞蹈活动的积极分子,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影响者;

      3、热爱舞蹈艺术、积极支持舞蹈事业发展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等。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

      2、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参加本会所组织 的各种活动的权力;

      3、本会维护宪法及有关法令所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障文艺工作者从 事创作、研究和其他各种文学艺术交流活动的自由。在文艺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受到非法 侵犯时,本会有责任采取保护措施,直至依据法律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诉;

      4、协会对违法乱纪行为的会员,有权提出批评,进行教育,仍无悔改者,或剥夺公 民权利以及严重违犯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工作者,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5、会员两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无故长期不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大会闭幕期间,以大会选出的理事会 为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出席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审批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修订本会章程;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视需要聘名誉主席一人。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开展各类 文化艺术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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