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评奖
银川市贺兰山文艺奖评奖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16 18:04:01

 

 贺兰山文艺奖是由中共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银川市文艺最高奖,每两年评选一届,由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为规范评奖工作,建立长期有效的评奖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银川市贺兰山文艺奖设作品奖、成就奖、新星奖等奖项。

(一)作品奖授予我市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民间文艺和文艺理论等优秀作品。其中:文学类设小说奖、诗歌奖、散文奖、报告文学奖、文学理论与评论奖;美术类、书法类、摄影类、民间文艺类设创作奖、艺术理论与评论奖;音乐类、舞蹈类、戏剧类、曲艺类、杂技类设创作奖、表演奖、艺术理论与评论奖;影视类设电影奖、电视剧奖、广播剧奖、专题片奖、艺术理论与评论奖。每一门类各个奖项分设一、二、三等奖。

(二)成就奖授予为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就卓越、德艺双馨的优秀文艺家。

(三)新星奖授予我市各文艺门类创作生产中涌现出的,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价值的文艺新人。

二、奖励标准及名额

(一)每一门类的作品奖按一、二、三等奖等次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成就奖、新星奖每届奖励获奖者奖金1万元。

(二)每届贺兰山文艺奖作品奖、成就奖和新星奖的具体奖励名额,根据届期内我市文艺创作情况和文艺事业发展实际,由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类奖项中达不到评奖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三、评奖标准

(一)评奖工作要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弘扬时代主旋律与艺术表现多样化的统一、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思想性与艺术性的统一,既注重作品质量和个人成就,又注重社会效果和群众反响。评奖要体现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

(二)作品奖的获奖作品应是在届期内发表,拥有著作权的各类优秀文艺作品,包括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等。作品应具有深刻的思想内容和鲜明的时代精神,在艺术形式上有所突破或创新,在我市文艺作品中具有代表性,在全国有一定影响。作品奖一般表彰份量厚重的作品。

  (三)成就奖的获得者应是在文艺创作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在艺术形式和表现上有所创新或发展,有重要贡献或独特价值,在我市具有代表性,获得过多项国家或自治区重要文艺奖励荣誉,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德艺双馨的文艺家(已获得此奖项的文艺家不在申报之列)。

(四)新星奖的获得者应是届期内我市各文艺门类创作生产中涌现出的,具有发展潜力和培育价值的文艺新人。

四、组织领导

(一)贺兰山文艺奖评奖工作一般在当年的9-12月组织实施。9-10月为申报推荐阶段,10-12月为评审阶段。

(二)成立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银川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文联、市财政局、市文广局等部门组成,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联。

(三)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的评委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提名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聘请担任,评奖专家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区内外资深文艺家和学者等组成。有作品参评者不得担任评委。

五、评奖程序

(一)申报推荐

1、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各种媒介发布评奖活动信息,扩大社会各界知晓面,搭建网络申报推荐平台,组织自下而上的社会推荐和评选。

2、各单位以及个人按要求填写奖项申报表,与相关材料(作品、录音带、录像带、CD和VCD等)1式2份(套)一并上报。所有申报材料均不退还。

3、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市属各文艺家协会直接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的单位和个人评选申报材料直接由县(市)区文联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评审

1、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推荐的作品等进行汇总复核后,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2、专家评审组在仔细研读作品和有关资料,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当选作品和个人必须获全部评委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赞成票方可生效。专家评审组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当选名单按赞成票多少依次排列。

  3、专家评审组发现初评名单中遗漏,同时确属影响较大的优秀作品、成就突出的文艺家或突出的文艺新人,在五名以上评委提出复议的情况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可通过,直接纳入提名候选作品和候选人名单,参与评奖。

  4、评奖专家组评出终评结果后,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后进行表彰奖励。

(三)表彰奖励

1、年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颁奖活动。

2、作品奖、成就奖、新星奖分别颁发奖杯、奖金和证书。其中,综合性的表演艺术作品,奖杯、奖金只发一份,主创人员分别发获奖证书。作品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其他文艺作品,奖杯、奖金只发一份,每位作者发一份联名证书。奖金数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文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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