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文艺精品创作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更多的优秀作品获得国家级奖项,增强银川文艺的知名度、影响力,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一)对我市获得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记协、中国版协等全国常设性重大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设一类奖进行奖励。
(二)对我市在中国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的获奖作品,设二类奖进行奖励。
(三)对我市在自治区综合性文艺评奖的获奖作品,设三类奖进行奖励。
(四)对我市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影视剧、专题片、纪录片、动画片,或通过主流电影院线发行放映的电影,设播出奖进行奖励。
(五)对入展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记协、中国版协等全国常设性重大文艺奖项、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的文艺作品,设入展奖进行奖励。
(六)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报纸发表转载的文学作品、文艺理论文章,设发表奖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一类奖包括一类集体奖和一类个人奖。一类集体奖,给予一等奖(金奖)30万元,二等奖(银奖)20万元,三等奖(铜奖)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类个人奖,给予一等奖(金奖)8万元,二等奖(银奖)5万元,三等奖(铜奖)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分等次奖项的按照一等奖的数额奖励,下同)。
(二)二类奖包括二类集体奖和二类个人奖。二类集体奖,给予一等奖(金奖)20万元,二等奖(银奖)10万元,三等奖(铜奖)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类个人奖,给予一等奖(金奖)3万元,二等奖(银奖)2万元,三等奖(铜奖)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三类奖包括三类集体奖和三类个人奖。三类集体奖,给予一等奖(金奖)10万元,二等奖(银奖)5万元,三等奖(铜奖)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类个人奖,给予一等奖(金奖)5000元,二等奖(银奖)3000元,三等奖(铜奖)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电影作品进入电影院线放映并且票房在500万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电视剧作品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其他频道及一套其他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广播剧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播出的,给予每集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纪录片作品在央视一套播出的长片给予20万元、短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纪录片频道播出的长片给予20万元、短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动画片在央视一套或动漫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集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入展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记协、中国版协等全国常设性重大文艺奖项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入展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文艺作品的个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六)文学作品、文艺理论文章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报纸发表转载的个人,文学作品给予5000元、文艺理论文章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有关奖项设置发生变化或遇其他特殊情况的,由领导小组另行审定,提出奖励意见。
三、奖项范围
(一)全国常设性重大文艺奖项(一类奖)
1、中宣部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文化部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包括文华奖、群星奖、优秀保留剧目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包括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中国出版政府奖,包括图书奖、期刊奖、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奖、印刷复制奖、装帧设计奖、先进出版单位奖、优秀出版人物(编辑)奖。
4、中国文联
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漫画金猴奖、文艺评论奖。
5、中国作协
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
6、中国记协
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
7、中国版协
中国优秀图书奖、韬奋奖出版新人奖。
(二)中国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二类奖)
1、中国作协
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提名作品。
2、中国书协
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
3、中国美协
全国体育美术展、全国版画作品展、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
4、中国摄协
全国摄影艺术展、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中国摄影艺术节。
5、中国曲协
中国曲艺节、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全国少儿曲艺大赛。
6、中国杂协
吴桥杂技艺术节
7、中国舞协
全国舞蹈大赛(专业、业余、少儿)、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回族舞蹈大赛。
8、中国音协
中国音乐大赛和展演
9、电影电视协会
中国电视文艺百家奖
(三)自治区综合性文艺评奖(三类奖)
1、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宁夏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宁夏文联
宁夏文学艺术奖
(四)国家核心刊物、报纸
《新华文摘》《收获》《人民文学》《小说选刊》《十月》《当代》《小说月报》《散文选刊》《散文海外版》《诗刊》,由中国小说学会、中国散文学会、中国诗歌学会等专业学会选编,人民文学出版社、花城出版社等业界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年度选本,《文艺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及艺术类国家级期刊等。
四、奖励范围
(一)奖励作品范围: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级奖项的原创文艺作品。
(二)奖励单位和个人范围:银川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在我市有关单位任职并代表我市或由我市有关单位申报并获奖的个人。
五、奖励认定
(一)能够证实作品获奖的奖牌、奖杯、证书等原物原件。
(二)获奖的原作品(无法提供原作品的,应提供原作品影像声像资料)。
(三)属于在中央和地方广播影视媒体特定频率频道、特定时段播出的广播电视作品,应由播出媒体单位提供作品播出的节目名称、节目时长、播出时间、创作单位等书面证明。
(四)获奖作品必须是原创作品,非抄袭模仿,内容和形式具有独特个性,且具有社会共识价值。
(五)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或者既在相关电视台、电台播出,同时又获得国际或者国家相关奖项的,按照奖金高的奖项进行奖励,不再重复奖励;奖励对象只能是获奖主体,不能同时奖励单位和个人。
(六)作品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因著作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应暂停申报或者评审,待著作权明确后再行申报、评审。
六、奖励程序
(一)申报。每年的11月份为申报时间,获奖作品均由作品获奖单位、个人申报,并经主管单位同意,提供相关成果资料和业绩证明材料,按获奖类别分别报送宣传文化系统主管部门。
(二)初评。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汇总,符合条件的向银川市委宣传部推荐。
(三)复审。初评合格的获奖作品由银川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意见。
(四)审定。银川市委宣传部将评审小组通过的奖励意见报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予以表彰奖励,市财政拨付奖励经费。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银川市获国家级奖项文艺作品奖励办法》(银党办发﹝2010﹞110号)不再执行。
(二)本办法由银川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