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评论家协会


银川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2020年11月3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银川市文艺评论家协会;英文名称:YinChuan  Literary & Artistical Critics'Association ;缩写为:YCLA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银川市文艺评论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银川市文艺评论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评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属银川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听党话、跟党走,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文艺评论工作者,通过对文艺作品的评论,繁荣发展我市文学事业,使文艺评论家协会真正成为全市文艺评论家之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团管理机关银川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银川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按照自身特点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银川文化艺术中心东四楼银川市文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文学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及时评论和分析文艺作品、文艺现象和文艺动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营造积极的文学批评和不同学术观点自由争论的民主氛围;

(二)积极推介、宣传银川市的优秀文艺人才和文艺成果,为文学艺术的健康发展发挥应有的理论评论和舆论引导作用;

(三)策划、组织和协调对于银川市文艺繁荣发展有利的各种文艺评论创作和学术研讨活动如文艺论坛、采风活动、报告会、作品研讨会、文艺创作研讨会;

(四)组织学习文艺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承担、组织有关的文艺研究项目;

(六)组织会员进行相关文艺评奖活动;

(七)编辑出版各类文艺评论类书籍;

(八)积极发现和培养文艺评论的新生力量,努力壮大我市的文艺评论家队伍;

(九)采取各种方式表彰、奖励我市文艺评论方面的优秀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文艺评论家;

(十)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与区内外各相关团体、部门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我市文艺评论事业的全面发展;

(十一)努力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的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组织的联系;积极开展对外文艺评论交流,扩大同国外文艺评论组织和机构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同全世界文艺评论家的团结和友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的文艺理论、文学批评作品者,包括文学作品和文学翻译作品;在全国性报刊发表或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五)从事文学组织、文学编辑、文学教学和文学研究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有关部门推荐;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损害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文艺评论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银川市文联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上由本会提出申请,经银川市文联同意,本会执行后市文联财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核算后统一支付。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对有3名以上党员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原则上不收党费、不转党组织关系、不发展党员。

十二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十三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十四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十五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十六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银川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银川市文艺评论家协会;英文名称:YinChuan  Literary & Artistical Critics'Association ;缩写为:YCLA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银川市文艺评论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 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评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属银川市文学艺 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 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文艺评论工作者,通过对文艺作品的评论,繁荣发展我 市文学事业,使文艺评论家协会真正成为全市文艺评论家之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中国梦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团管理机关银川市民政 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银川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按照自身特点开 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 8 号银川文化艺术中心东 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文学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及时评论和分析文艺作品、文艺现象和文艺 动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营造积极的文学批评和不同学术观点自由争论的民主 氛围;

       (二)积极推介、宣传银川市的优秀文艺人才和文艺成果,为文学艺术的健康发展

发挥应有的理论评论和舆论引导作用;

       (三)策划、组织和协调对于银川市文艺繁荣发展有利的各种文艺评论创作和学术 研讨活动如文艺论坛、采风活动、报告会、作品研讨会、文艺创作研讨会;

       (四)组织学习文艺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承担、组织有关的文艺研究项目;

       (六)组织会员进行相关文艺评奖活动;

       (七)编辑出版各类文艺评论类书籍;

       (八)积极发现和培养文艺评论的新生力量,努力壮大我市的文艺评论家队伍;

       (九)采取各种方式表彰、奖励我市文艺评论方面的优秀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文艺 评论家;

       (十)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与区内外各相关团体、部门和机构的联系 与合作,促进我市文艺评论事业的全面发展;

       (十一)努力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的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组织的联系;积极 开展对外文艺评论交流,扩大同国外文艺评论组织和机构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同全世界 文艺评论家的团结和友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的文艺理论、文学批评作品者,包括文学作品和文学 翻译作品;在全国性报刊发表或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五)从事文学组织、文学编辑、文学教学和文学研究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有关部门推荐;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 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文艺评论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理事会 通过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聘请 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 5 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 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 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 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 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 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 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会自成立之日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民主 决策制度等,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举行重大活动时, 必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后 方可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向社会公开承诺提供诚信服务,并以真 诚服务、优质服务取信于民。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 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将重大业务活动和财务状 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增加社会团体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得擅自举办以收费为前提的评比、表彰、比赛活动,也不得借 举办评比、表彰、比赛活动的名义,向会员索要赞助、强行摊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 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 5 月 2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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