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家协会

银川市戏剧家协会章程

(2014 年 5 月 22 日)

       第一条 银川市戏剧家协会是银川市专业和业余戏剧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 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银川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在市文联的领导、协调、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 动指南,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 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认真贯彻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守宪法和法律, 致力于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以多种方式组织会员学习政治,钻研业务知识,深入生活,参与艺术 实践和艺术交流,开展各种文艺创作、文艺批评、学术交流和调查研究工作,培养“德 艺双馨”人才,不断提高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本会鼓励会员刻苦钻研戏剧方面的新知识、新技艺,大力开展戏剧艺术理 论的研讨探索,努力提倡表演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及作品、人才、成果的丰富化。

       第五条 本会以多种有效措施发展戏剧事业,壮大戏剧工作队伍,重视培植新人新作, 支持群众性的民间戏剧活动。对优秀的作品或人才给予表彰奖励,对脱颖而出的新秀新 作给予重视与培养扶持,特别重视对回族新秀的培植。

       第六条 努力加强与中国剧协、自治区剧协,以及兄弟省、市剧协的联系与交流, 促进戏剧界的团结,繁荣我市的戏剧事业。

       第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热爱戏剧事业,关心支持戏剧事业发展的专业及业余工 作者、热爱戏剧工作者,并在戏剧领域方面具有较高水平或一定影响者,本人自愿申请 入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缴纳会费;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与本会活动的权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本会维护宪法及有关法令所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障文艺工 作者从事创作、研究和其他各种文学艺术交流活动的自由。在文艺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受 到非法侵犯时,本会有责任采取保护措施,直至依据法律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对严重违法乱纪或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决定可停止会籍或 开除会籍。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者或不缴纳会费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取消会员 资格。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团召集,每 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讨论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及工作任务;修订本会章程;民主协商产生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 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艺术顾问若干人。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及个人捐助;文化经营、有 偿服务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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